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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6 点击量:

各学院: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根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武汉纺织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武纺大学〔2020〕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建设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学院抓好落实。

一、认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含上学年已入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 2022级新生

二、时间安排

(一)政策宣讲: 9月16日——9月21日

1、召开主题班会。各学院以班级(专业)为单位,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题班会,集中宣讲《武汉纺织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武纺大学〔2020〕2号) (详见附件)、开展认定工作提示、讲解认定对象、标准、工作流程,形成主题班会记录,全体学生签字。因故未参加班会的学生,采取“一对一”方式进行告知和提示,并在班会记录中进行说明(或后期补签)。班会记录由学院存档备查。

2、填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根据我校《实施细则》具体要求,各学院应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全班学生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确定后,由学院统一填报《XX学院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附件1,各年级各班级均需报送),9月22日中午12点前须将表格纸质版加盖学院党委公章报送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其中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报送前须已在班级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无异议。

(二)个人申请 :9月22日——9月26日

1、学院组织学生填写相应表格。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全国资助信息系统里的困难学生名单(含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低保、特困救助、孤儿、残疾等),学院经与学生确认,核实相关材料后,指导以上类型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

学生资助中心下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中,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学院必须履行教育引导和告知程序,具体见《实施细则》。经教育疏导和提示后,对坚持放弃的学生,由学生本人书写自愿放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声明,并签字确认。《国家资助政策告知书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示书》(附件4)、《学生放弃困难认定声明》(附件5),均由学院存档备查;其中,学生声明复印件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核查相关材料。提交《确认表》的学生,学院需核查由学生本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提交《申请表》的学生,学院要采用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3、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或《确认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三)班级评议:9月27日——9月30日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提出本班(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困难类型分为“特困生、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学院审核、公示:10月3日——10月7日

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并公布学院投诉电话和邮箱;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维护好学生自尊和隐私;公示结束,即时撤回公示信息。

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中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统申请操作,上传《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

各学院于10月10日下午4点前提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附件6)和学院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附件7),认定工作组成员在报告上签名确认。附件6、附件7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81973736@qq.com,纸质版加盖学院党委公章报送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大活203)备案。

(五)学校复核、公示:10月10日——10月14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上报认定结果,并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三、重要注意事项

(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资助工作的基础,也是学生申报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应严格按照武汉纺织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武纺大学〔2020〕2号)执行,确保工作规范,程序到位。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分两大类,一类是全国资助系统里反馈的各类困难类型的名单,此名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比对我校在校在籍学生信息后下发给学院。此类学生经核实后填写附件2《确认表》,若不在名单中,但学生能提供细则第十条里对应的1-6类情况的材料,也应填写附件2《确认表》。不在下发名单中需要申请困难生认定的学生应填写附件3《申请表》。原则上只要在全国资助信息系统里的学生,必须纳入贫困生库,具体困难等级由班级评议产生。自愿放弃困难认定的需提供本人弃助声明。

此次认定应重点考虑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今年受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较大,且财产损失严重的困难家庭学生,确保这部分特殊困难学生完成相关认定工作,纳入学校资助体系。

(三)认定过程中,尤其是细则中第十条(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如评议困难生资格或困难等级存在较大异议的,学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但不得要求学生提供盖章签字类证明材料。

(四)各学院在组织开展认定工作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公示评定结果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五)学校将通过谈话、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学生填写信息进行复核,了解实情,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学生将被取消在校期间的受助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学院困难生比例过高或过低的,我中心将加大力度对评定结果进行深入核查。

联系人:曹老师,电话:027-59367220。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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