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学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负责学生资助政策的公开和宣传组织工作,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地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同为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
第七条 各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高校负责组织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一、健全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制订本校认定标准
各高校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费标准和校园地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制订认定标准,划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档次,原则上划分为2-3档。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一、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职学校
在户籍地学校就读的学生认定,由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于9月15日前将在籍在校学生(含未取得学籍的新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提交给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相关部门同最新信息库进行比对,将比对产生的学生名单盖章确认反馈给教育、人社部门。9月30日前,教育、人社部门将确认的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
湖北户籍在省内跨县异地就读的学生和外省户籍在鄂就读的学生,由就读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省下发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将确认结果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技工院校湖北户籍在省内跨县异地就读的学生和外省户籍在鄂就读的学生按原办法确认。
二、高等学校
学校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院(系)。
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学校应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
一、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职教育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通过信息对比、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定。
二、高等学校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各级各类学校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三条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一)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
(一)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
对已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对政策规定需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情况,划分认定等级。
(二)高等学校
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2.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各院(系)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或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除免学费、免费教科书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研究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的问题,指导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构建信息共享机制。省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实施信息对接,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比对,为地方和高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实认定工作提供支持。
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推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平台做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时更新、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各地建立市(州)、县(市、区)、学校三级督导检查机制,分级分部门建立主体责任清单。学校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县(市、区)对学校认定结果组织抽查,市(州)对县(市、区)认定结果组织督导检查,及时纠正认定中存在的偏差;对学生或监护人的承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和追责。
第二十条 健全管理服务机制。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跨省跨地区就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学校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省属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修)定本地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招收的研究生,省属高校按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18〕2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