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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2015)

发布时间:2015-09-22 点击量:

(武纺大学 〔2015〕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资格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对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

2.诚实守信,思想道德品质优秀;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度智育积分和综合测评均排名班级或专业前5%,道德风尚、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4.上一学年度符合校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恶意拖欠学费或违背公共道德等不文明行为者;

(三)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文化体育和素质拓展等集体活动,造成较坏影响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政策宣讲。学院组织班级召开国家奖学金评选政策主题班会,辅导员(班主任)对国家奖学金的各项政策进行讲解,确保学生知晓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二)本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学工管理系统中进行申请,同时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书;

(三)学院初评。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系部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初评,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学院将评审结果和国家奖学金评选报告(包含申请情况、资格审查情况、学院初审情况等)签字盖章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学工管理系统中对评审通过的学生完成审核;

(四)学校审定。校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评审结果,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和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院、校两级公示期内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事求是的反映。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充分调查了解情况、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再次进行认真审核,并在5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账户。资金到账后,组织学生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违规情况且经查实,学校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收回违规资金。

(一)学院要求“轮流坐庄”的;

(二)要求平分奖学金或将奖学金上交班费的;

(三)辅导员(班主任或其他教职工、社会人员)要求从奖学金拿“回扣”“咨询费”“手续费”或变相收取学生好处的;

(四)相关老师直接让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内定”获奖名单的;

(五)学院直接将奖学金冲抵学费或将奖学金作为其它用途发放的;

(六)投诉到学院后学院不解决的,或学院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七)获奖学生存在请客、送礼,有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

(八)其他不公平、不公开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武汉纺织大学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