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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2015)

发布时间:2016-05-13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组织的组织原则和相关规定,依照《武汉纺织大学章程》“校长及行政机构”、“民主管理”、“教学科研机构”、“学生”等相关章节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武汉纺织大学团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代会”)代表全体团员青年意志、维护全体团员青年权益。武汉纺织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代表全校学生意志,维护全校学生权益。学代会是我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施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学代会设立“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学委会”),作为其常设机构,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行授权职能。校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执行机构。校学生会设主席团、主席,由学代会或学委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团代会、学代会及其常设机构、执行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和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团省委、省学联的指导。学校支持学生通过团代会、学代会制度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通过团代会、学代会制度了解学生诉求、处理学代会有关工作提案。

 第四条 原则上团代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学校党委及团省委、省学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

 

第二章  团代会、学代会权利、任务

     第五条 团代会权利、任务

    (一)听取和审议团代会、学代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共青团武汉纺织大学领导机构;

    (三)讨论和决定共青团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代会权利、任务

(一)听取和审议学代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和解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制度;

(三)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

(四)提案工作;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的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学校团代会、学代会代表按照相关共青团、学生会组织选举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科学、严格选举产生。

    第八条  团代会、学代会代表选举

(一)团代会代表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下而上提名,基层团委和直属团支部民主推荐、充分酝酿,按照20%差额选举产生并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并报学校党委、团省委批复。团代会代表总数占学校团员总数的1%左右。其中,团干代表不少于25%,学校及学院各类先进典型代表不少于10%,女代表不少于30%,少数民族代表不少于5%,教工代表(含团干和团员)不少于5%。

(二)学代会代表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下而上提名,基层班级民主推荐、充分酝酿,按照20%差额选举产生并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并报学校党委、省学联批复。学代会代表总数约占学校学生总数的1%左右其中,女代表不少于30%,少数民族代表不少于3%。

 

第四章  常设机构

 第九条  团委会是团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学委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按团代会、学代会授权代行职权。

     第十条  团委会、学委会组成

    (一)团委会由团委会委员组成;共青团武汉纺织大学委员会由21人组成,由团代会差额选举产生,按照相关规定,委员会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20%以上,委员候选人定为26人。

(二)学委会由学委会委员组成;武汉纺织大学学生委员会由21人组成,候选委员由校、院提名,在学代会全体会议上差额选举产生,按照相关规定,委员会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20%以上,委员候选人定为26人。

第十一条  团委会、学委会负责执行团代会、学代会决议,对外代表学校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组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团代会、学代会或由其常设机构通过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院部参照本制度制定和实施二级团代会、学代会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武汉纺织大学学生工作部(处)